超出免检期后,因车辆年检前的检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如今正日益增多。机动车在车辆年检前,交由机动车检测公司对车辆安全性能与尾气排放等进行检测,但事后车况发生异常或故障,是否属于检测公司的责任?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检测服务合同纠纷。
今年5月,陈某到启东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车辆检测,并完成了年检。两天后,陈某驾车上班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遂联系维修店拖车维修。其认为,车子是在年检过程中受损引发故障,因与机动车检测公司关于车辆的损失协商无果,陈某便以检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诉至启东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维修费用。被告公司辩称,车辆检测均按照检测要求完成,并无不当操作行为。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检测公司提供的检测时的视频、检测报告,均未发现检测公司有违规的操作行为。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因检测公司的车检服务仅涉及外观检验、OBD检查及排气污染物检测,并不存在全方位的车检服务及相应的拆解、维修服务,车辆检测合格并不意味着车辆自身整体车况全部完好且不存在任何隐性问题。其次,陈某提供的在网络APP中查询得出的历史车况综合评级,并非通过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得出的结论,其对检测时车况良好的证明作用并不充分。再次,陈某自述检测完成后即发现车辆存在异常抖动情况缺乏证据,且陈某与维修店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故法院无法予以采信。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开具调查令由原告方前往启东市生态环境局及启东市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分别调取了其车辆检测时的相关材料,但庭审中未予提交,同时亦不愿前往检测公司现场复核检测时的监控视频。经法院庭前询问、释明后,陈某也不愿意对案涉车损的原因申请鉴定。
综上,法院认为,在陈某未能举证检测公司在提供检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车辆受损的情形下,无法排除系其自身车辆原本存在的问题或者车检后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其车损。最终,启东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系造成其相应损失的“原因力”,同时一并举证其损失大小。这是主张相应赔偿的前提,也是关键。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调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出具调查令补强其举证能力。当事人拒不调取或调取后拒不提供的,同时在法院分配其举证责任后,拒不积极完成举证义务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如果在未定原因的情形下,单纯根据陈某不完整的证据及推测,判定检测公司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将增加机动车检测行业非正常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不利于平衡保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