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结婚还有三个孩子,男子却出轨并育有一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究竟应该谁来承担?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抚养费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张先生辩称,严女士主张的抚养费过高,要求按照当地生活水准和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支付丽丽抚养费。严女士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自己同居,其行为本身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衍生出的案涉抚养协议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其本可以终止妊娠,但仍坚持生育丽丽,其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先生与严女士的婚外情关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其次,二人关于孩子抚养费约定金额超过了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并可能损害合法婚姻配偶及其他婚生子女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综上,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数额,结合丽丽成长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张先生实际负担能力等情况,启东法院依法判决张先生支付丽丽自出生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相应抚养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张先生与严女士发展婚外情,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丽丽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场婚外情对孩子的伤害不言而喻,丽丽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作为生父的张先生没有做到关心爱护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没有做到按时支付抚养费,故对丽丽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启东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应对婚姻关系负起责任,对婚姻忠诚,莫因自身感情伤害孩子,影响其健康茁壮成长。
(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