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的顾某买了一辆二手车,提车后发现是事故车,当他要求卖家退车并赔偿时,遭到了拒绝。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卖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判令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卖家返还顾某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今年年初,顾某在某二手车经营部看中一辆2011年出厂的自动挡别克凯越轿车。付款前,他询问车辆之前是否发生过事故,有无大的维修,老板王某拍胸脯保证车辆之前只有“小碰小擦”,未有大事故,顾某听后,付了25400元提走汽车。次日,因车辆发生问题,顾某找人维修,却被告知车辆是事故车。顾某随后找到王某对质,要求退还车辆。交涉无果后,顾某向法院起诉。
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根据王某的陈述,该车辆是其从“汽车街”平台网拍所得,平台公示了车辆的维修信息,但王某未对此向顾某告知,而该车辆在“汽车街”平台公布的“车辆综合信息”和检测报告信息显示,车辆有20多项维修记录,前方事故伤左右叶内,更换水框,后方碰伤防撞梁,更换过挡风玻璃,右前门、右后门均曾整形,安全气囊亦有更换。另,根据顾某将车辆送检的检测报告,该车辆的检测结论为:事故车。因此,这些已经不属于王某口中所谓的“小碰小擦”范围,王某对顾某的承诺会误导顾某对购买车辆作出错误判断。
综上,法院认为,经营部未全面、如实向顾某披露车辆信息,系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有违交易诚信,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顾某将车辆退还,经营部退还顾某购车款,并根据购车款数额对顾某进行三倍赔偿。
一审判决后,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