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0日上午,江苏省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内河非法电捕鱼案件跨域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周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对何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1年8月底,家住兴化的周某发现附近河边的快艇上有一台发动机,便想偷走装在自己的船上用。后周某喊何某夜里一起去偷发动机,并安装到周某的快艇上。快艇装上发动机后,行驶速度加快,周某、何某想到可以开快艇到河里电鱼卖钱。2021年9月到11月间,周某、何某驾驶快艇在兴化市多处内河水域使用由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组成的电鱼工具非法电捕鱼27次,捕获草鱼、鲤鱼等渔获物共计约1967公斤,都销售给了被告人林某,销售得款二万余元,由周某、何某平分。林某在2021年8月曾因为电捕鱼受到行政处罚,他一看就知道周某、何某卖给他的鱼是电捕上来的,为了倒卖获利,仍然全部收购上述渔获物。经认定,周某、何某窃得的发动机价值945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周某、何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对周某、何某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本案捕捞的水域、捕捞方式、渔获物的数量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坦白、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全面推进,司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迅速形成了强大震慑。在此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将犯罪场所转向内河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等犯罪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同样是刑法打击的对象。本案中,周某、何某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达五百公斤以上,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捕捞次数多达27次,渔获物数量近二千公斤,应予严惩;林某有电捕鱼劣迹,仍然多次、大量非法收购渔获物,客观上对周某、何某持续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故对三名被告人均不宜适用缓刑。内陆水域的生态重要性虽然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有所区别,但仍然是鱼类洄游通道和渔业资源生长繁衍的重要场所,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在内陆水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仍然会依法严厉打击。”本案审判长、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庭长吴亚红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