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与老韩做了几十年的邻居,却因为一棵银杏树反目成仇,老陈认为老韩家的树影响了自己的采光等权利,为此把老韩告上了法院。昨天,南通中院对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老陈与老韩家比邻而居,老陈居北,老韩居南。早些年,老韩在自家承包地内种植了一棵银杏树,今已亭亭如盖。每到秋天,金黄色的扇形树叶落下,如金蝶飞舞,缤纷曼妙。
如此美景却给邻居老陈带来了困扰。原来,这棵银杏树位于老陈家的南门口,紧邻老陈家门前的道路,枝繁叶茂的银杏树不但影响了老陈家的采光,秋日里翻飞的树叶和掉落的银杏果还总混进老陈家晾晒的稻谷、麦子等粮食中。
老韩得知后,将朝向老陈院落处影响采光的树干、树枝锯除,但老陈却觉得应当将银杏树移走一劳永逸。两人僵持不下,老陈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韩移除银杏树,停止妨碍其采光和通行的权利,并要求老韩给付10年的落叶清除费用。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银杏树是落叶乔木,根据其生长习性并结合老陈的诉讼请求,可以确认案涉银杏树对老韩的影响的时间段为每年的秋冬交替时节。现老韩将银杏树伸向老陈家方向的部分树枝予以锯除,已尽量减少对老陈的影响。因此,银杏树虽对老陈仍有一定影响,但该影响在老陈作为相邻方所负的容忍义务限度内。
至于老陈主张的落叶清除费用,法院认为,老韩作为银杏树的所有人,负有及时清扫果实、落叶的义务,老陈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其次老陈清扫果实落叶的行为也是出于维护其自身利益,但是老陈提出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老陈的诉讼请求。
老陈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