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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未成年人骑车载人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2022-07-26 09:19:00  来源:启东法院

   电动自行车是现今市民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工具,但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那么,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骑电动自行车载人上路,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简述 

  20208月的一天下午,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小花及小花后座的小芳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小花负事故同等责任,小芳无责任。 

  事发时,小花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鉴于其年龄特殊,陈某为赔偿事宜把小花及小花的父亲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3245.19元。另查明,2021622日,原告、被告和某保险公司三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陈某各项损失计1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陈某,现陈某已收到该赔偿款。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某的损失应由非机动车一方按40%予以赔偿,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小花父亲作为小花的监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法院对陈某的损失依法核定共计40308.98元。综上,小花及其父亲应按责赔偿其中的40%16123.59元,扣减此前保险公司已支付给陈某的1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小花及其父亲给付陈某15123.59元。 

  法官说法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花虽年满十六周岁,但没有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其交通肇事侵害行为所引起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对于前述法律规定,相当多的家长和未成年并不了解,对此,更应多加引导,尽可能避免未满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或载人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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