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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间人”的身份界定
2022-07-12 10:45:00

  【案情】高某与顾某系亲戚关系,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较多。20169月,经顾某介绍,案外人葛某向高某借款65000元,未出具借条。后高某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顾某催要,顾某回复“好的”“回来再去要”“尽量先把这个给解决了” “我帮你介绍,变成欠你钱了,我是讲义气帮你承担一点”“我没有拿你一分好处”等内容。20214月,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应利息。 

  【评析】 

  民间借贷中“中间人”身份主体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民间融资较为活跃,逐渐衍生出一些为急需资金的借款人寻找、介绍出借人并促成双方完成借贷交易的“从业人员”即“中间人”。然而“中间人”身份并不单纯,其可能在借贷中存在把控交易双方、监管资金流向、赚取高利等目的。如何厘清“中间人”身份性质,依法认定借款主体,成为该类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中间人”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法律性质因其具体参与在借贷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异。借贷关系成立之初,“中间人”促成借贷合同成立包括借贷合意达成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方面,借贷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此时其身份为中介人,也称为居间人。传统的中介人只要促成交易,其权利义务即终止。而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却有所不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帮助催收、担保甚至承诺还款。此时“中间人”如作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其身份性质转化为保证人;如作出的承诺具有债务加入或者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其身份性质转为债务人。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其中的“中间人”的身份还可能涉及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关系,本文旨在探讨分析的是“中间人”转化保证人、债务人的识别路径。 

  “中间人”身份性质认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该条明确了债务加入的形式、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效果,正式将债务加入制度法定化。 

  债务加入制度和“存疑推定为保证”规则为债务加入和保证的识别提供了可供裁判的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中间人”通常作出含混不清的表述,加重了对“中间人”的身份是否转化为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识别难度,以致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对其性质的认定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严格适用事实“存疑”推定,合理解释“中间人”的意思表示。 

  合理解释“中间人”的意思表示 

  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存疑”,比如本案中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多次作出“我这次回来再去要”“尽量先把这个给解决了”等陈述,对于“存疑”应当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及诚信原则等解释方法和技巧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间人”同意债务加入或保证应该具备以下因素,具有与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的意思,与债务人约定履行顺序,可从履行债务获取经济利益、与债务本身存在利益关系等。 

  本案中,在债务人失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亦多次作出帮忙解决问题的陈述,主要基于双方之间存在亲戚关系,案涉债务是被告介绍的,但被告明确表示其只是介绍人,并未从中获利,故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被告是案涉借款的介绍人,不能证实被告有作出愿意偿还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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