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一名驾校教练,理应对交规更为熟悉的他却在开车撞倒行人后驾车逃逸。启东法院审结了沈某因肇事逃逸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最后,沈某不仅担了刑责,还自担了近80万元的赔偿。
2021年9月的一天傍晚,沈某驾驶儿子小沈名下的汽车撞到了步行过马路的姚某,姚某受伤,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沈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沈某承担主要责任,姚某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判决后,姚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沈某、车主小沈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提出,这起交通事故中,沈某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商业险中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肇事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中免赔成立,只需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原告方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由被告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沈某已垫付的部分,还应赔偿79万余元。车主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赔偿事由,故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在行车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时,如有人员伤亡,应及时报警、救助伤者,切勿逃离现场,否则不仅不能逃避法律追究,反而会带来更严厉的法律处罚。如果事故涉及犯罪,逃逸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如不构成犯罪的,逃逸行为也将作为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另外,即便车辆有商业险,但肇事逃逸属于保险拒赔范围,个人依然将面临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