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一村民租用邻居耕地却不去耕种,而是在上面浇筑水泥做停车场,这样的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认可?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认定租用耕地建停车场违反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由违法用地人周某依法返还耕地及清理水泥场地并达到农业复耕条件。
家住通州平潮镇的丁某与周某是前后邻居,两家原先一直关系不错。在周某农村住宅的大门前,正好是丁某的一块农村承包田。2018年11月,两家经过商量,由周某租用丁某家的这块0.64亩的耕地。双方签订了租地协议书,协议上约定租金每年500元、租金一年一付、租期为长期等内容。协议签订当日,周某给付了500元租金。丁某也将承包土地清理后,与周某办理了交接手续。
之后不久,周某为方便来他家做客的亲朋好友停放车辆,就在他家住宅大门前的承包田里用泥土垒高后,浇筑了一块水泥场地。这个水泥汤地位于丁某出租承包田的西北角处,占地面积80多平方米。2019年10月,周某又在水泥场地东侧填土以便机械设备下田耕种,丁某妻子发现后阻止周某填土,两家由此发生纠纷。此后,当地村干部多次出面调解纠纷未果。周某也未再耕种租来的田地,田地一直处于弃耕抛荒状态。
闹了矛盾后,两家关系急转直下。丁某家拒收周某给付的第二年的田地租金,并开始向周某讨回出租的承包田。但周某认为,丁某已经将承包田出租给他,他也按约交付租金,不存在违约,丁某无权要求返还出租的承包田。丁某眼见周某不愿归还承包田,便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丁家依法取得诉争0.6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依法将该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周某。周某通过承租取得案涉农业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合法合理使用该土地,但其擅自将部分田地浇筑成水泥场地,给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周某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丁某以此主张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案涉的土地租赁协议,由周某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后向丁某返还,并承担相关承包田的租金和占用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