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不法利益,诉讼当事人竟在法庭上耍起小聪明,有的恶意串通、制造虚假流水,有的隐瞒出借款项时已预先扣除利息的事实,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启东法院对2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诉讼的4名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董某要求被告杨某归还本金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审理中,杨某辩称,其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仅为6万元,自己通过取现方式返还给董某2万元。因原、被告对借款金额所述不一致,启东法院对双方现金来源、取款凭证、交付情况等细节事实进行了审查。最终,董某承认了自己虚增借款金额的行为。
法院认为,董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出借款项的时候已预先扣除大额利息的重要事实,且就其与其他案外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往来等事实做出的陈述,或与事实不符、或前后矛盾,其虚构事实、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故依法对董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在另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对外债务较多,且财产正在处置。为了尽快变现,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隐瞒双方经过关联公司借贷的事实,未如实陈述双方之间的借贷往来,提供与借贷事实不符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最终,启东法院对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原、被告3人均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频发。启东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