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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拖欠房租 饭店老板成被告——法院酌定减免一个月租金
法院酌定减免一个月租金
2022-06-28 09:42:00

  疫情期间租赁的店面经营受影响,租金该怎么算呢?海门一家店主就因为拖欠店面房房主的租金而被告上了法庭。海门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根据公平原则酌减部分租金。 

  20162月,被告租用原告坐落于海门街道某处的门面房经营餐饮,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被告须于每年的115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起初,原、被告均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变故发生在2020年,这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同年110日起,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第5年度即20202月至20212月的租金,但被告一直以疫情期间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付。20212月,租赁期间届满,被告将原门面设备、设施转让给案外人使用,并与原告协商一致,将1万元转让费在原告欠付的租金中抵扣。 

  此后,原告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第5年度的房租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年租金的20%计付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赔偿迟延支付租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因新冠疫情原因,租赁店铺直至20205月都未能正常营业,系不可抗力造成,要求减免租金。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疫情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系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被告承租案涉房屋用于餐饮服务经营,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营业收入减少,但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其仍逾期支付租金,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租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考虑到当地疫情情况对被告经营活动的影响,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减免被告一个月的租金,并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变更为自20203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同时支付违约金和迟延支付租金期间的利息即违约损害赔偿。对此,法院认为,在性质上,违约金就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先约定”。案涉租赁合同已约定了违约金,被告违约后,原告只能请求被告按约支付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因此,被告应按照该院变更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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