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因施工中引发的纠纷被雇主起诉到法院,其认为对方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导致自己失了“口碑”,于是反诉雇主要求赔偿,法院会支持吗?如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陈某将自家房屋空调安装的工作承包给周某,周某又找到顾某给陈某家墙上打孔。陈某认为,顾某在墙上打孔时因过失致使空调外机损坏,造成其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周某赔偿一台新的空调。
顾某认为,陈某乱起诉令其名誉受损,导致无人再请自己帮工干活,于是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陈某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
陈某辩称,顾某承揽房屋空调安装业务,因过失致空调外机损坏,造成其经济损失。其要求顾某赔偿损失是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对方名誉一说。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存在权利滥用的过错。顾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陈某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等以贬损顾某社会评价为目的且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陈某没有侵害顾某名誉权,顾某请求陈某赔偿其因名誉受损所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决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同时,法官也指出,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类案件,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过错和实施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