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的陈某听说电影行业投资率高,于是投资了一个电影众筹项目,并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电影出品合同,但电影一直未能如期上映,陈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16万元。如东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陈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了电影联合出品合同,约定该片由某文化公司出品拍摄,其认购16万元享受该片0.1%的票房收益、网络版权收益、电视台版权收益、海外版权收益。合同约定:某文化公司负责立项、拍摄、制作、发行,并及时向原告提供拍摄的相关信息、费用及进度;如因制片方原因导致在制作完成之日10个月内未能公映,应全额回购原告认购份额。合同签订以后,陈某向某文化公司转账支付了16万元投资款。然而,直至2021年7月,电影仍未上映。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履行了支付投资款的义务,文化公司应当在电影制作完成后10个月内进行公映。案涉电影已于2020年6月拍摄制作完成,但至今未能公映,陈某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各项收益,而文化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影尚未公映有合理事由,文化公司的行为视为迟延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导致陈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陈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