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准备跳槽的浦某通过面试接到了新东家的录用通知,但当他办妥离职手续后,却被告知录用取消。如此出尔反尔,企业需要赔偿损失吗?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企业通知录用劳动者后反悔引发的案件。
2021年夏天,浦某在某网站看到A公司招聘土建工程师的信息,便投递了简历。面试结束后,A公司人事经理向浦某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录用offer,明确了月薪、工作地点等事项。浦某收到邮件后当即回复“收到”。随后,人事经理与浦某商定好9月1日报到,并要求浦某到岗前办理好体检、前任雇主的法定离职证明等手续。8月下旬浦某从原单位离职,办理了社保停缴等手续,但当其按照约定前往A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该岗位不需要增加人员,取消录用。浦某将A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三个月的薪资、体检费等损失共计38000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因浦某通过了面试而发出录用offer,浦某回复收到,双方亦在微信中就入职相关事项进行了商定,表明双方已完成要约和承诺,达成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后浦某基于A公司录用自己的合理信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A公司却因自身原因未能与浦某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导致浦某信赖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浦某月工资标准、从原单位的离职时间、找新工作的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A公司赔偿浦某经济损失23000元。
法官说法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环,亦被民法典规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更应审慎履行对劳动者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等义务。
用人单位在告知劳动者通过面试可以前往办理入职手续时,虽尚未签订有具体、明确内容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已形成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该合意不应被任意打破。因劳动者往往都会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前作相应准备,甚至主动从原来的单位离职,此时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劳动者赔偿其合理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