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款不还成为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账户存款可以冻结吗?海安法院审理此案,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执行案涉款项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妻子对该款二分之一份额权益。
陆某因欠陈某借款未还,被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约期还款协议。由于陆某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款,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陈某的申请冻结、扣划了陆某妻子华某的银行账户存款9万余元。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其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华某称,自己虽然跟陆某是夫妻,但并不是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人,不应承担责任,其银行卡内的存款是个人财产,法院无权冻结扣划。陈某则认为,案涉的债务是陆某、华某夫妻共同债务。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院扣划的9万余元在华某名下,但因华某与陆某是夫妻,双方未约定该银行存款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确认该款项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现无证据表明华某名下存在大额的其他财产,也无证据证明华某已单独使用、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判令上述争议款项中二分之一为华某所有。
至于陈某所称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通过审判程序进行司法确认,陈某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