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吕女士离婚后,女儿莉莉(化名)由前夫仲先生抚养。后仲先生再婚并育有一女,吕女士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女儿改随吕女士生活,吕女士自愿不要前夫贴补孩子的抚育费。然而随着女儿上了高中,吕女士觉得经济负担越来越重,于是以女儿的名义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仲先生承担女儿的抚育费。21日,南通中院对这起抚育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仲先生每月承担女儿的生活费8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2009年12月,吕女士与丈夫仲先生协议离婚。此后,仲先生再婚并育有一女,仲先生和妻子便把主要精力放在照料小女儿身上。而莉莉正值青春期,一向活泼开朗的她逐渐变得沉默寡言。吕女士觉察到女儿的不对劲,莉莉向母亲诉说了自己所受的各种“委屈”。2017年10月,吕女士诉至如皋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同月,经法院调解,吕女士与仲先生达成调解协议:莉莉随吕女士共同生活,吕女士自愿不需要仲先生贴补抚育费。
在母亲照料和呵护下,莉莉健康成长,并顺利考上了海安当地一所重点高中。莉莉平时的学费和生活花销都由吕女士一人负担,而她在莉莉考上高中之后,为了方便陪读还在学校附近置换了一套新房,每月还需偿还房贷及装修贷款。同时,为了陪女儿求学,吕女士也减少了工作,收入也随之减少,日子逐渐过得捉襟见肘。
莉莉认为,父亲没有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其合法权益,且对其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吕女士的支持下,莉莉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仲先生辩称,吕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争取女儿抚养权时,对独自抚养女儿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当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能力。吕女士有固定工作,在海安市区有商品房,身体健康状况等较双方协议变更女儿抚养关系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果轻易变更双方的约定,有损法律权威性和公信力,有违诚信。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父母双方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约定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约定的合理要求。现综合考虑,原告要求仲先生给付抚育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仲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