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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品牌摄像头,网店卖家被判退一赔三
2022-03-17 14:26:00

  因网购的摄像头是假冒品牌,一消费者将卖家告上法庭。海门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原告3倍赔偿金。 

  陶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监控摄像头,价格为188元。收到货后,他发现摄像头无报警录像标红功能,内存不足且无法自动覆盖,品牌与介绍亦不一致。网上平台认定该摄像头为假冒品牌,卖家存在欺诈行为。随后,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该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网店的宣传及客服的承诺购买无线网络摄像头,但被告实际供应的货物品牌、功能与宣传及承诺不符,已构成欺诈行为,应退还货款并增加赔偿原告陶某的损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是近年高发的消费者合同纠纷。海门法院提醒广大商家诚信经营,共促营销环境改善,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与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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