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线上新闻发布会。南通日报、如东融媒体、中国网、搜狐网等多家媒体受邀参加线上发布会,如东法院审管办主任戴健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季诗秋主持发布会。
“3•15”是广大消费者的节日,饱含着对公理与正义、平等与诚信的呼唤。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消费模式多样化、新型纠纷显著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等特点。如东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积极推进诉调对接,不断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及时高效化解消费者权益纠纷,织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据悉,本次发布的案例系去年“3•15”以来审结的八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也提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蔡某诉如东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5日 (农历正月初一),蔡某在燃放从如东某公司购买的由某烟花制造公司生产的双响炮爆竹时,左眼被炸伤。后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左眼视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后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如东某公司、某烟花制造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三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只能择一诉讼,经释明,蔡某选择向产品的销售者即如东某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最终该案经调解,该公司赔偿蔡某十五万元。
案件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即消费者享有对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举设定了有利于消费者的求偿原则,保障消费者对求偿对象的选择权,但消费者只能择一诉讼。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产品缺陷作出了界定,即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有两种情形: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产品缺陷情形一般分为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需要着重提及的是,为敦促行为人尽足够的注意义务,防止缺陷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了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王某诉某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王某驾驶其所有的汽车至某加油站加柴油,但加油站员工误为其加注了汽油,王某车辆因此发生故障,并产生维修费用18300元。事后加油站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将油品加注错误的事实。王某与加油站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成功,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加油站赔偿其车辆维修损失18300元及其他损失3600元。
加油站辩称,王某主张的车辆维修损失过高,其已向4S店支付了3000余元,对于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加油站赔偿王某15000元。
案件评析:《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加油站间形成了关于柴油买卖的合同关系,但交易过程中加油站向王某交付了汽油,导致车辆不能行驶且发生故障并产生了维修费用,加油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
合法有序的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无论数额多少、无论双方间是否有书面合同,大家都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会承担违约责任。
陈某诉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4日,陈某向某超市购买30条利群香烟。经分发后,亲戚反映该批香烟为假烟。陈某为确认真伪,又在该超市购买了利群牌香烟20条并对购买过程拍摄了视频。拿到香烟后,陈某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鉴定,送检的20条利群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陈某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供了送货单原件以及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陈某与超市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鉴定机构对陈某提供的20条利群牌香烟进行了检验,认定该20条利群牌香烟系假烟。因此陈某关于送检假烟是从该超市购买的主张初步成立。超市无法证明陈某送检的假烟不是从自己处购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陈某20条香烟的三倍赔偿金额。至于陈某11月4日购买的30条香烟,由于已经发放掉,是否系假冒伪劣产品无法鉴别,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实践中,消费者受限于商品销售者、经营者不配合、商品真假鉴定专业性太强、商品鉴定成本过高等因素,维权难度很大。本案中,陈某为了维权,在买烟的过程中录制视频、固定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予以举报,送交鉴定,有力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综合送货单、视频以及检验报告等多个证据,法院判定送检香烟系某超市出售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面对该超市的抗辩,法院认为应当由其承担送检香烟不是在其处出售的证明责任,使得买卖双方在本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相当,这无疑给消费者维权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傅某诉某电动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22年2月初,傅某欲在某销售公司门店购买电动车,因没有现货,遂支付了预付款1800余元,双方口头约定了提车时间。后门店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拒不退款。
2022年3月5日上午,傅某通过江苏法院微解纷平台申请法院对该起纠纷进行调解。法院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专员经审查认为本起纠纷事实比较清楚,争议标的不大,且被申请人门店在县城,为方便当事人,分流专员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直接将该纠纷通过微解纷平台委派至如东县企业信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信委)诉前调解处理。调解员在平台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在了解到申请人已就该纠纷反映至相关职能部门,仍未得到化解时,调解员又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多方联动,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2022年3月8日上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至此,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自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仅耗时三天即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委派调解是指法院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特点,将案件委派至专业调解机构、案件当事人所在镇区、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的一种诉前调解方式。委派调解除了具备程序简便、方法得当、结案迅速、免费等诉前调解的特点外,还具有针对性更强、专业性更高,用时更短的特点。该案考虑到企信委与被申请人更易沟通协调,法院通过线上委派的方式直接委派至企信委调解,不仅更加快速的化解了纠纷,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了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渠道。
顾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被告人顾某向被告人周某订购散装通便减肥片剂。被告人周某接到订单后委托被告人徐某、王某加工生产。被告人王某、徐某在宠物饲料加工坊内将酚酞、淀粉等混合搅拌,压片后生产出260万粒散装含酚酞的片剂。被告人周某根据被告人顾某的要求,将上述片剂运送至被告人顾某指定仓库。被告人顾某加价后销售给被告人方某,根据被告人方某的要求,将其中20万粒散装含酚酞片剂发货给被告人齐某,其余240万粒发货给被告人方某。被告人齐某、吴某将散装片剂包装成“果缘康”、“纤秀丽颜”品牌排毒养颜产品,通过美容产品展会、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美容店主宣传、推销上述两款通便排毒减肥产品。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顾某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以瘦为美,是当前社会的时尚,许多不想运动、节食的人往往喜欢通过减肥药达到瘦身目的,市面上也因此充斥着种类繁多的减肥产品,但其中不乏不法分子擅自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特效减肥产品。通过非正规渠道如微信、微博等购买药品、减肥食品很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存在极高食用风险。因此广大消费者应当前往正规机构场所购买,并在专家指导下食用。同时广大爱美人士,苗条诚可贵,健康价更高,少吃多运动,管住嘴,迈开腿,才是最有效、最安全的瘦身方式。
盛某某等六十三名被告人诈骗罪案
案情简介:2008年以来,被告人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其策划先后指使被告人方某、黄某某等人在南通市各区县、常州市、上海市崇明区等地分别设立相关保健品公司及旅游公司,组织员工发放产品广告的宣传单,专门寻找老年人前来公司或公司租赁场所听课,并以有礼品赠送吸引老年人前往公司参加所谓的健康讲座,或者通过安排员工发放旅游传单,以提供小礼品、低价或免费外出旅游、免费摘采水果吸引老年人前往上海、镇江等地,在旅游过程中以“会销”的形式推销保健品。推销保健品时,由所谓的“讲师”讲解产品的成分、治病防病功效等,虚假宣传该产品具有抗癌、抗肿瘤、防止肝硬化、降血糖、降高血压、升低血压、预防老年痴呆等治病功效,播放所谓的病人现身说法虚假宣传产品疗效的视频,使老年人误认为该产品真有治病效果,从而销售产品,诈骗老年人钱财合计三百多万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件评析: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加快,“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老年人消费群体成为不法分子攻陷对象。不法分子通过“专家义诊”、健康讲座、免费体验、免费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活动。在活动过程中,赠与小礼品,亲情服务等方式,虚构保健品治疗功效,诱惑老人高价购买产品,骗取老人钱财。通过该案的审理,提醒广大中老年朋友,要正确看待保健品,保健品是食品,不能治病更不能代替药品,购买保健品时要理性慎重。
徐某诉蔡某网购手机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21年9月9日,徐某经与淘宝某数码科技网店客服交流后,下单购买了一部iPhone11Pro Max手机。收货后发现该手机已过保修期,且充电很慢,无法正常使用,初步怀疑该苹果手机非原装正品。后经Apple官方直营店进行检测,结论为:“该手机对应序列号显示的版本和容量与手机设备通用里显示的版本和容量不一样,系统可见真实设备容量为64GB,美版,手机通用设置为256GB,国行版,且该手机实际购买日期为2020年1月24日,已超出保修期。
2021年9月15日,原告经淘宝网上维权,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蔡某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本案是一起网购手机引起的纠纷。被告否认原告所诉争的手机系由其提供,审理中,经向苹果手机授权店,顺丰速运官网95338查询,结合案涉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收到的苹果手机就是被告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手机。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以次充好,且故意不告知实情,造成原告上当受骗,构成了欺诈,应依法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蔡某返还原告徐某购机款6148元,给付原告徐某赔偿款18444元。
案件评析:网购已成为人们生活中消费的一部分,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网购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中,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以次充好,忽悠消费者,造成原告上当受骗,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同时,在事发后的网上维权解决纠纷与本案诉讼中,被告不是诚心诚意解决问题,向消费者表达歉意,而是否认诉争手机并非其提供,可见被告作为淘宝网店业主,缺乏诚信,应予谴责,并应受到法律制裁。
某银行与徐某、韩某信用卡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徐某、韩某为购车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并以汽车办理抵押登记。后因被执行人欠款较多,其名下车辆被苏州法院首先查封、扣押,该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信用卡所欠本息。经调解,约定徐某、韩某一次性归还信用卡借款本息,银行就车辆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间内,苏州法院拍卖处置了案涉抵押车辆,该银行向苏州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该银行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韩某归还信用卡中未结清本息,经释明后撤回起诉。此后,该银行又以原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后认定,该银行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之前,已向苏州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按调解书确定的本息全额受偿,遂裁定驳回某银行的执行申请。该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案件评析:涉金融案件的执行特点鲜明,关于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计算方法专业,分期履行需分段计算,部分履行的金额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顺序抵充,实际清偿日之前的履行义务金额每天均有变化。案涉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理应对此最为掌握,其在首查封苏州法院对案涉抵押车辆采取司法拍卖措施后,仅对部分款项申请参与分配;待取得相应款项后,又以未能全额清偿为由再次提起诉讼,经释明撤诉后,又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银行的行为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对该银行超出合同利益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综合本案案情,义务人已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的处理结果,依法保护了被执行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诉讼,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