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道扬镳签订“分手协议”,事后男方反悔想要回已给出的分手费,这样的诉求能否实现?记者2月27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分手协议”引发的“情债”纠纷。
阿伟和小敏原本是一对情侣,后小敏意外怀孕,双方对于是否要这个孩子产生争议,最终决定分手。为防止分手后产生纠纷,两人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分手,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付女方15万元;双方今后互不干涉,不得有语言及名誉上的攻击”等内容。阿伟在小敏终止妊娠后给了5万元,剩余10万元经协商于一个月后给付。孰知到手的钱还没捂热,小敏就被阿伟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5万元分手费。
阿伟认为,分手协议以终止妊娠为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协议,已经履行的5万元分手费应当返还。而小敏则认为分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要求阿伟将剩余的10万元一次性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分手协议”是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内容更多体现为一种道德性义务和要求,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所应具备的对等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履行有赖于双方的自觉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执行力,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阿伟的起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