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网购了一台平衡车,在试车过程中摔伤,随后他以该车存在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问题将该网店店主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20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决网店店主返还购物款,对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蒋某是一名独轮平衡车爱好者。2020年2月,他经过多个电商平台比较,最终以3800多元的价格在某网店购买了一辆定制款独轮平衡车。
收到商品后,蒋某立即兴冲冲地进行试骑,却不慎摔倒受伤。随后,他以平衡车质量问题为由向该网店店主韩某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并拍摄了视频发给对方。但韩某看了视频后认为,车子没有问题,蒋某摔倒是由于操作不熟练造成的。与店家沟通无果后,蒋某申请电商平台客服介入。同年3月,平台客服作出不支持蒋某请求的决定,理由是买家未能提供维权的有效凭证。
蒋某认为,该平衡车开启电源指示灯不良、车轮不稳定、不能达到体感控制转弯的效果,更不能像网售宣传广告中双手腾空骑行以及2分钟易上手、可上马路,导致其多次受伤。他认为,店家存在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虚假评论等欺诈行为,遂将韩某诉至启东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全额退还购物款并三倍赔偿。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平衡车应该预见车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驾驶需要一定技巧,其自述被告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但证据不足,故对其主张三倍赔偿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作为网购消费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在合理期间要求被告退货,被告予以拒绝的行为不当,故对原告要求退还购物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法院认为与本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平衡车为独轮设计,操控骑行能否达到“体感平衡”无统一标准,实际操作也因人而异,原告主张被告网店宣传构成欺诈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