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店面房房东在处理退租事宜时,与承租人就房内未结清的水费4000余元的负担问题产生争议,承租人认为这笔费用系出租房水管漏水所致,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庭。14日,经崇川法院调解,该案以承租人自愿承担900元水费、其余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结果结案。
2017年2月起,丁女士承租刘先生的店面房,并在该处经营4年有余。2021年8月,丁女士提出退租,双方未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至次月交房时,刘先生提出该房水费账户欠费4390元,要求丁女士补齐。丁女士对此表示拒绝,她认为,自己承租期间每月用水量并不大,水费很少且均按时结清,之所以发生大额欠费,是因为房屋自来水管破裂漏水所致,而漏水点并不在房屋内部,且发现时其已提出退租,为减少损失也及时关闭了水阀,相关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诉讼中,刘先生承认水管破裂渗漏的情况属实,但就水费负担问题,其仍认为丁女士负有给付责任。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租赁合同领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出租人对出租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因租赁物本身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失,通常应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给付或赔偿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发生系承租方原因所致或因承租方过错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那么承租人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与原《合同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强调了有利于节约环境资源的“绿色”原则。
本案中,水费损失因水管破裂渗漏而产生已无争议,且未查明承租人对水管破裂存在故意破坏或使用不当的情形,原则上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但考虑到房屋长期在承租人管理和使用之下,承租人也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与提醒义务,对房屋瑕疵及时发现并通知维修以减小损失和对环境资源的浪费。此外,因供水水管隐藏于暗处,且破裂渗漏点也不在租赁物范围之中,承租人的注意义务有限,且发现后也已采取了部分补救措施,故因由出租人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经法官组织调解,丁女士自愿承担水费900元,其余费用由刘先生自行承担,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