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下午,江苏南通如东法院民二庭法官陈庭庭收到了“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赠送锦旗的如东润通尚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陈庭庭法官再三道谢:“非常感谢陈法官的公正高效,维护了我们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5年,王某购买了一间商铺,并委托润通公司予以出租、管理,润通公司向王某支付租金,后王某认为润通公司压低其租金,双方因租金给付标准事宜产生矛盾,王某将润通公司起诉至法院。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双方之间争议的委托经营租金标准,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仅约定润通公司应争取商铺利益的最大化,现王某认为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的前述条款以及案涉商铺广告宣传,该条款的意思应是支付给其的租金收益应是逐年上涨,即使最低也应按照第五年的租金数额给付,但由于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广告宣传仅作为王某购买商铺时的参考因素,具体约定应以合同为准,而王某也通过签署该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知晓相关约定,同时王某举证的该广告宣传主要系有关预期租金收益方面的表述,并不涉及商铺位置、功能、物理结构以及购买价格等能影响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实质要素,加之考虑到商业发展趋势的不稳定性,并非一定以商业主体的主观预期为准等因素,王某基于商铺广告宣传以及协议条款将利益最大化理解为就是租金逐年上涨或者保底等同于第五年租金,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面锦旗,融入了法官的心血和付出。为了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如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