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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女友110余万元, 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法院判决返还74万元
法院判决返还74万元
2022-01-06 10:41: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男子在恋爱过程中,先后给女友转账110余万元。后对方提出分手,该男子便要求其返还转账款,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赵某返还李某74万元。 

  20199月,李某和赵某经人介绍相识,而后开始交往。在双方交往期间,李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赵某转款合计110余万元,其中包括购车款24万元,以及一次性转账的50万元,其余40余万元则是李某替赵某偿还的网贷。 

  庭审中,对于40余万元的网贷,李某表示,自己刚认识赵某时,见她无力偿还网贷,便陆续向其转款,让她用于偿还网贷。对于40余万元的性质,李某承认是赠与赵某的。对于购车款以及一次性转账的50万元,赵某称这是当初李某答应给她的“分手费”,李某则称自己打这两笔钱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李某和赵某认识交往过程中,因赵某网贷的原因,由李某转款给赵某用于还贷,李某也认可转款40余万的目的是用于偿还赵某的网贷,其性质属于赠与,赵某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转款目的业已实现。李某要求返还,不予支持。 

  关于24万元购车款及50万元转账问题,法院认为,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赵某数次要求李某为其购车,李某因资金原因一直未满足赵某,后来李某在双方感情开始趋淡时为赵某支付了购车款,车辆已被赵某出售。同时,在赵某提出分手时,李某即向其转账50万元,由此可见,李某意图通过赠送钱款达到稳定及挽回双方恋爱关系的目的明显,该两笔款项显属李某为维持恋爱交往关系、缔结婚姻的目的,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因赵某提出分手,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故赵某应向李某返还款项74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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