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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陪人体检自己倒地猝死——雇请方村委会被判给予25%经济补偿
2022-01-05 10:36: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村民李某受村委会雇请,陪同本村低保户去医院体检,自己却在医院突发疾病死亡,其亲属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4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启东市某村委会按照原告损失的25%补偿原告共计23万余元。 

  20217月初,启东市某村的低保户赵某需要到医院检查身体,经村民组长介绍,村委会雇请同村村民李某为赵某提供陪护服务。714日,李某陪同赵某到启东市某医院检查身体,在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后,赵某当日仅做了心电图检查,被医院告知次日进行肠镜检查。次日,李某陪同赵某在肠镜室外等待检查时,李某突然心跳呼吸骤停倒地,医护人员立即实施急诊抢救,1个小时后其心跳仍未恢复,于当日宣布临床死亡。后医院和公安部门共同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确认李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李某死亡后,李某的亲属钱某、孙某将启东市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94万余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雇请李某为赵某检查身体提供陪护服务是一项具体的劳务工作,双方之间成立短时的劳务关系,故认定李某系在向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其死亡也与劳务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应属于意外事件;但其作为劳务活动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立法精神,在社会道德层面上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启东法院酌定由被告给予原告25%的经济补偿共计23万余元。 

  启东市某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启东市某村委会安排李某陪同赵某到医院检查身体,体现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群众的关怀与照顾。李某在陪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其自身与村委会对此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本案。村委会作为其劳务活动的受益者,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符合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基层群众组织稳定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职能,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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