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海门法院党组成员、专委徐德审理了陆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部分人大代表旁听,媒体记者进行了采访。
(海门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任智峰,部分区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
该院当天集中审理宣判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今年以来,已审结11件11人,其中自诉1件1人。除一人有劣迹判处拘役外,其余适用缓刑。被执行人均履行了义务,或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8月13日,海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某十日内给付薛某某货款34万余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人陆某某上诉后,南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5月21日,海门法院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3日向被告人陆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文书。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陆某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其名下交通银行卡、其实际持有的其父名下银行卡、其妻名下银行卡进行资金走帐,逃避判决执行。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上述银行卡进账款项共计数百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有履行能力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作为被执行人在海门法院共有案件12件,标的总额270余万元。被告人陆某某于11月15日、11月24日向本院账户转入执行款共计63万余元,就余款的履行,被告人陆某某与其他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主动缴纳了执行款30万元,已化解执行案件3件。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积极履行义务,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海门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海门法院坚持“公诉与自诉”相结合、双管齐下的模式,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树立法院权威,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