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19日上午9时,随着书记员检查完四地“支云”连线畅通情况,如皋法院院长唐明渠在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支云庭审室内敲响法槌,开审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出庭支持公诉的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亚与在押被告人以及取保候审被告人分别在崇川检察院、南通市看守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同时通过南通法院支云庭审系统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庭审。
2020年年初,连云港的海捕渔民汪某在一次停船过程中听说,在“渔霸”施某的组织下出去捕鱼,只要将渔获物全部“卖”给施某,就算是禁捕期也没什么事。2020年5月至6月间,汪某明知长江处于禁捕期,仍与施某一拍即合,根据施某确定的捕捞时间,雇佣小工潘某、付某等人,多次驾驶渔船到启东连兴港长江口附近水域,使用大型禁用工具底扒网实施非法捕捞,并将至少280公斤渔获物梅童鱼交由施某等人收购、运输并销售。孰料,这“赚钱”的生意没做几次,汪某就听说施某等人被抓,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说潘某、付某投案。
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的辖区横跨南通、扬州、泰州三市,前两波新冠疫情暴发时,因公诉人、当事人无法到庭,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严重影响审判效率。为解决这一难题,南通中院依托“支云”庭审系统,延伸开发“环境资源案件跨域审理平台”。考虑到该案的实际情况,报请南通中院后,如皋法院决定采用“支云”庭审系统连线各方,“云端”开庭进行审理,这一提议获得崇川检察院、南通看守所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的积极响应。
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诉讼各方画面稳定、声音清晰流畅。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潘某、付某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长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3人的各项情节,法院一审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7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