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报酬仅400元、一小时左右就可以完成的零工,却因为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导致一名工人丧生,进而引发42万余元的赔偿争议。如皋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9年7月的一天,家住如皋下原镇的张某家中店面房二层的两扇窗户需要拆卸,他找到徐某,双方商定拆卸劳务费为400元。次日一早,徐某带着朱某、程某来到张某的店面房后开始砸墙、拆卸窗户。7时许,程某在拆卸二层窗户时,不慎从平台上摔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徐某、朱某共同赔偿因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
庭审中,徐某、朱某、程某三人内部是否构成雇佣关系、三人与张某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在案涉拆墙拆窗施工中,张某与徐某联系后,徐某即联系朱某到现场,双方商定了报酬,徐某又联系了程某参加施工,徐某、朱某、程某均自带了锤子一起进行上述施工活动。该三人之前也曾在一起合作过,三人都是平分工钱。由此可见,三人按照自愿和自由的原则,自行组织队伍,共同完成任务,共同获取报酬,徐某与朱某、程某之间没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三人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因此,在此次施工中,三人是以徐某牵头为了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形成的松散型的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程某是在为三人合伙组织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徐某、朱某应对程某的法定继承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那么徐某等三人与张某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呢?法院认为,张某联系徐某洽谈拆窗作业,后徐某联系朱某、程某组成松散型合伙组织并自带工具锤子进行施工,且拆卸两个窗户即交付工作成果仅用时一个多小时就已基本完成,再结合双方结算是以工作成果为依据而非点工,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张某与徐、朱、程三人构成承揽关系。
法院认为,张某选任不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程某在高处作业中未尽谨慎义务,疏于安全注意,危险作业,对自身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衡情确定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程某自行承担65%的责任,徐某、朱某承担补偿责任。
砸墙、修屋面、建厕所……在农村,这样的短期用工比较普遍,因为无合同、安全保障不到位,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出现赔偿主体难以确定、责任难以分配等问题,事故各方由此陷入重重纷争。法官借此案提醒用工方、施工方,业务虽小,安全事大,务必绷紧安全之弦,做好防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