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一男子明明“不差钱”,但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时却迟迟不履行。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因该男子的拒执行为,启东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陈某曾向某建材公司购买混凝土,但其收到混凝土后却迟迟不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建材公司将陈某起诉至法院。2018年1月,启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支付某建材公司货款30余万元。该案后经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8年8月,建材公司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启东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
事实上,陈某并非没有钱,他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经营部及借用其他两家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先后收取工程款200多万元。但陈某拿到工程款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将收取的工程款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是将大笔款项用于支付大儿子结婚、小儿子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费用及借款给他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12月,陈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陈某由其亲属代为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行为和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启东法院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