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以为“黄昏恋”遇真爱,对对方提出的借款请求有求必应,没想到对方并非单身,此时,想要回借出去的钱也变得困难重重。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女士离异单身,2015年其认识了年龄相仿的老林,老林自称也离异单身,并给赵女士看了其与妻子的“离婚协议”,两人迅速陷入热恋并同居。
其间,老林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每隔一段时间就向赵女士借款,每次几万元不等。因数额逐渐累积,赵女士有所顾虑,要求老林对此前借走的37万元写了借条。后老林又向其借款2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见老林态度诚恳也不抗拒写借条,赵女士便放下了顾虑,此后转账未再要求老林出具借条。
赵女士本以为遇到真爱,可令她没想到的是,老林其实有家室。2017年3月,老林的妻子发现其与赵女士同居,与赵女士发生矛盾并报警,老林向赵女士承诺尽快和妻子离婚。之后至2019年10月,老林又陆续向赵女士借款共计13万元。
2019年11月,赵女士得知老林一直未与妻子登记离婚,悲愤之下,要求其归还此前的75万元借款。2020年3月,老林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20年底前还清,但此后仅归还了不到2万元。赵女士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剩余的借款。老林辩称,上述款项是同居期间生活上发生的经济往来,不是借款,其也向赵女士转账了40多万元,借条是赵女士与其闹别扭时逼迫其所写,不能作数。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借条、谈话录音、还款承诺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赵女士履行了向老林交付借款75万元的义务。老林虽然向赵女士转账过40万余元,但除了上述借款75万元外,赵女士还另外向老林转账75万余元,合计金额150万余元,减去老林转账给赵女士的40万余元,差额远大于75万元,可以证实赵女士并没有将共同生活的支出与借款混为一谈,老林提供的转账记录没有证明力。
最终,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老林向赵女士归还剩余的73.1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