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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门:闭环管理,严防“红头文件”满天飞
2021-10-12 10:31:00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行为是不是合法,直接关系到企业事业组织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形象、事关法治政府的建设。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国家、省持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先后出台多项制度,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管理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设置8个环节,持续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审查全面、公众参与、监督有力”工作体系,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确保依法行政。

  

  

  严把制发主体关,促文件制发明确合法。

  为明确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近日,海门区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清单明确了共5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涵盖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通知》明确,各制定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严把制度建设关,促文件管理有章可循。

  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公布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南通市海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等4个文件,从文件识别、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审核把关、材料报送、合法性审核、统一编号、公开发布后续监管等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公众全面参与,合法性全面审查,制发程序、责任落实全面监督的工作机制,夯实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制度基础,确保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严把事前审查关,促文件内容合法有效。

  要求各单位增强法制工作力量,部门负责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需经本部门法规科进行初审,强化对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自查自纠。同时,区司法局坚持专人负责、备案审查科集体讨论与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对拟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程序、形式等七个方面进行层层把关,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严把制发程序关,促文件发布规范有序。

  将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的评估论证结论纳入文件起草说明必列项目,作为文件制发重要依据。坚持扩大民众参与,要求起草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单位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将意见征求情况同步上报,坚决杜绝征求意见“走过场”。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组织制定机关及时通过海门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目前海门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已实现“三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严把备案监督关,促文件管理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今年制发的《南通市海门区融资担保风险分担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海门区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同时,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采取集中清理和实时清理相结合形式,确保规范性文件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今年共纳入清理范围文件258件,其中宣布失效和废止76件、予以修改12件,占34.1%。

  

  严把评估考核关,促文件管理质量提高。

  印发《南通市海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以提高可操作性为导向,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前评估和实施后评估进行全面设计,明确评估范围、方式、标准、结果运用等,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统筹监管,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同时,科学设置指标,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以考核倒逼责任落实,确保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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