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江苏长安网 > 投稿 > 市政法单位 > 南通
花钱就能给孩子转专业?小心得不偿失!
2021-10-09 15:34: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花钱就能给孩子转专业?有家长想“走捷径”,没想到最后专业没转,钱也没要得回来。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程某的孩子在某大学就读,想转到电力专业学习,但并不满足转专业的条件。2019年10月,吴某联系到程某,称可以帮其解决孩子转专业的问题,但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并向程某承诺,如果不成功,费用全额返还。 

  程某在2019年10月和11月分别向吴某转账10万元和15万元。此后,程某决定不再办理,吴某表示费用可以全额返还。但经程某多次催要,吴某只返还了10万元,剩余款项拒不返还。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如东法院经审查认为,程某在其子女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转专业,给付吴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破坏了高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程某的行为违法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驳回起诉。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程某在二审中称,其与吴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自己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吴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向程某返还全部款项。程某仅是委托吴某通过其人际关系帮忙办理子女的转专业事宜,并未委托吴某进行违法行为,一审认定程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过于狭隘,更于法无据。况且,程某在行为实施前及时通知吴某终止该事项,并未为转专业采取任何实际行动,也未造成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吴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基于委托事项占有的款项没有合法基础,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程某。 

  二审法院认为,程某给付钱款的目的是请托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和方式均不合法,其请托是否最终实现不影响给付行为的定性。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规定,只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倘若法律不认可甚至禁止某行为方式,那么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就不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程某抱有以非法手段为子女办理转专业的意图而向吴某给付款项,谋求的是非法利益,因该目的而做出的给付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实质上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由此产生的纠纷不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如果认定该款项为不当得利,肯定给付人仍然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就不能起到民事诉讼法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目的。 

  本案中,虽然法院未对吴某的行为进行评价,但这并不表示吴某的行为合法。吴某以疏通关系帮助程某子女转专业为由收取财物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损社会公平,程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行政、刑事等其他合法手段寻求救济。 

江苏长安网 © 2012 版权所有

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苏ICP备13051230号

Copyright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