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南通样本”
一年一小步,三年一大步。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以来,南通市两级法院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生根,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探索集中管辖改革“新样本”
2013年,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之一,南通两级法院正式启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并在如皋市、如东县和港闸区3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
经过一段时期的经验积累,2018年7月1日,市中院经报请市委决定,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集中受理除自然资源类、非诉执行以外的南通全市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这是一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司法改革,也是一次彻底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改革实践探索。南通市市级、县(市、区)和镇(街)行政机关的全部一审行政案件整体交由开发区法院管辖,并从全市法院遴选相应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
拉开改革大闸后,开发区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如“洪峰”涌入,2019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79件,员额法官人均结案196.42件,结案数量占全省行政案件完全集中管辖法院首位。
面对这样的情况,如何确保审判质效,有力回应“接不接得住、办不办得好”的担忧?在市中院有力指导下,开发区法院坚持依托行政案件和审判资源高度集中优势,一以贯之推动专业化、智慧化建设,向专业化要质效。组建新型行政审判专业团队,并设立行政案件简易程序办理团队;建立两级法院联动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案件质量精准评查体系、法官综合信息评价体系、府院联席会议制度等配套制度;搭建法官论坛、年度审判调研活动等专业孵化平台,30余项行政审判优秀成果在全国、全省斩获荣誉。
截至2021年6月,全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结案率93.26%,其中开发区法院一审结案率91.57%,行政案件上诉率、发改率、平均审理期限以及长期未结案件指标均得到明显优化。
赋予市域社会治理“新动能”
自改革开展以来,南通两级法院始终坚持发挥集中管辖的改革优势,助推市域治理现代化,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新经济业态催生了新的就业形态,2018年10月8日上午,快递小哥蔡某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蔡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蔡某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蔡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围,予以认定工伤。某网络公司则认为,应当由平台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考虑不同平台用工模式的差异性,结合平台的组织关系、企业的经营方式、从业者的劳动成果归属和“人格从属性”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从业者与平台或者从业者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从属性劳动”,抑或从业者为“独立性劳动”。本案某网络公司依托平台经营,按月向蔡某支付劳动报酬,蔡某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双方之间具备显著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存在劳动关系,蔡某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在全市府院联席会议上,两级法院行政庭、劳动争议庭与劳动行政部门,结合本案判决,对外卖平台灵活用工相关劳动法律问题展开研讨。一致认为,外卖平台多样化的用工模式,给劳动关系的判定带来困难,但总体上对于从业者特别是低技能、低收入者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企业的保护。针对无劳动关系的灵活从业者,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适度“松绑”,按照《社会保险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照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促进形成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保障制度。
2018年以来,全市法院还先后受理网约车行政处罚、老旧小区改造行政许可、营商环境行政补贴、公物行政管理等新类型案件,通过一个个裁判,推动行政机关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得益于改革,全市行政机关在执法、应诉理念、执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等方面发生明显变化,行政行为越来越审慎、规范、公开透明,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赖利益,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争议。南通中院还建立了行政审判通报机制,通过直击行政执法痛点、短板,推动司法裁判理念、裁判标准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效传导,推进依法行政。
构建纠纷实质化解“新路径”
聚焦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致力当好社会矛盾的“解压阀”。近年来,南通两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逐渐搭建起一套有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多元化解机制。
如皋市92岁宗章氏是宗某在新中国成立前娶的“第二房”妻子,宗某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一直由妻子宗崔氏领取,宗崔氏死亡后,宗章氏认为其可以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当地人社部门表示,由于宗章氏无法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按照规定不能为其办理遗属补助。无奈之下,宗章氏将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2019年10月23日下午,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把开庭地点放在老人所在的如皋市江安镇。经积极调查,最终找到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其中明确:“依婚姻法规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于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要求来决定。如女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准许其请求。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这份文件,宗某与宗崔氏、宗章氏的婚姻关系是新中国成立前历史遗留的产物,宗章氏与宗某、宗崔氏一直保持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尊重历史和社会习俗的前提下,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应予认可。经协调,如皋市人社局当庭为宗章氏办好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各项申领手续。至此,这桩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诉圆满收场。
“之前没能为宗章氏办理补助,也是因为未查找到相关法律依据来证明其与宗某的合法夫妻关系。”当天出庭的如皋市人社局局长胡晓勇说,法院出示的材料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依据,因此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当庭为宗章氏办理了补助领取手续。
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功能,市中院提出要求,最大限度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到社区乡村、田间地头,在行政争议发生地公开开庭审理,加强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人工智能等信息化建设,推行跨域网上立案、邮寄立案、巡回审判等方式,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便利的诉讼服务。
围绕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实质化解,全市还建立了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院、市司法局、市信访局等共同参加的涉诉信访通报制度和行政争议矛盾化解协调机制,对重大、复杂行政争议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调化解的行政争议,积极借助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及时做好稳控、防范和化解工作,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事、规范一片、影响一方”的办案效果。2018年7月以来,两级法院共有1198件行政案件通过调解撤诉方式审结,占结案总量的21.4%。
在全国率先助推建立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机制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行政行为难免会产生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情形,这或因政策法律的变迁,或因客观事实的变化,或因条文理解的差异,难以杜绝。但部分行政机关出于种种顾虑,宁愿承担败诉的后果,也不愿意主动纠正,使得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存续、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官”民信任纽带弱化,不利于树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法治政府形象。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有错必纠,是保障行政权接受有效制约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合理、不合法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寻求外力救济之外勇于担负起自我纠正的职责,使偏离轨道的行政权拉回法治政府轨道中,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及时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从而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强化公众对法治政府的认同感与信任感。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指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无论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
2021年7月6日,中共南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推进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南通地区在推进法治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入了新的阶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评价称“这是推进地方法治的大胆创新,也是完善国家法律的有益探索”。《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确立了有错必纠、利益衡量及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自我纠正的适用情形、审查方式、权利保障等,要求“对符合纠正情形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主动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必要时应当对当事人的受损权益进行补偿或赔偿”,将自我纠正的责任与启动主体确定为行政机关,与传统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外力纠正程序形成区别。据此,行政机关面对自身造成的违法状态,得以主动应对、及时处理,既可减轻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负担,又可及时降低或消除违法行政行为的危害后果,实现了纠正成本的降低与纠正效果的升华。同时,《实施意见》设计了自我纠正的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与监督考核三方面入手,以确保自我纠正制度尽快落地生根。
“甘露既降,朱草萌芽。”《实施意见》发布以来,自我纠正制度已悄然融入行政争议化解程序中:发挥实效较快,短短两个多月,体现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案件已有十余起;覆盖范围全面,包括行政登记、工伤认定、行政协议、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等多种行政行为;纠正方式灵活,既有行政机关主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情形,也有对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积极补偿或赔偿的情形。在陈某诉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某区人社局认为陈某已经向张某主张民事赔偿,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诉讼中,某区人社局意识到终止工伤认定程序错误,主动依照《实施意见》撤销了《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过而不能知,是不智也;过而不能改,是不勇也。”某区人社局的自我纠正行为修复了行政关系,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政府公信,展现了行政机关的有错必纠的“智”与“勇”。
“善治病者,必医其受病之处;善救弊者,必塞其起弊之源。”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正是将争议的化解提前一步,化干戈为玉帛,解纷争于诉源。在推进法治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之下,南通法院将继续坚持对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创新实践的指导,力求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南通经验”。
繁简分流改革让案件和程序繁简相宜
第一次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实施,特别是立案登记制实行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增,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势在必行。为强化行政诉源治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南通两级法院遵循行政诉讼的制度逻辑,不断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从诉前、诉中多点发力、综合施策,着力打造制度科学、覆盖全面、配套完善、运行有序的繁简分流工作格局,不断推进改革走深走实、取得成效。
延伸审判职能 促进诉前分流
最高院今年印发的《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依托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及相关平台建设。“将行政审判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效能”一直是南通法院开展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着力点之一。
一方面,高度重视府院良性互动。去年,南通中院联合南通市司法局,创新实行“2+X府院联动”模式。由南通中院和南通市司法局负责开展联动活动及日常联络工作,各行政机关广泛参与。通过常态化府院联席会议,加强日常联络与沟通协调,在行政诉源治理、争议实质化解、重大案件协调、规范行政行为、探讨规则适用等方面形成“府院合力”。该模式实行以来,累计开展府院联席会议6场次,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尺度的统一以及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的完善落实,对行政争议起到良好预防和化解作用。
另一方面,推动构建复议、自纠、调解、诉讼等“并驾齐驱”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格局。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非诉讼机制寻求行政争议的更好解决。积极运用协调手段,在诉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组织、利用第三方调解。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南通中院的推动下,南通市于今年7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标志着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机制正式建立,这是全国首创的新型诉源治理机制。机制实施短短两月余,全市范围内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案件已达10余起。
强化规则引领 完善简易程序
改革创新,规则先行。建立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是在诉中阶段实现程序分流、繁简相适的关键和前提。在法定简易程序规定较为粗略,难以获得有效利用的背景之下,南通中院早于2016年即出台“行政案件简易程序适用二十三条实施意见”,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简易程序适用;将繁简甄别和分流工作前移至立案环节,在立案时直接确定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对通知、送达、答辩、简转普、庭审及文书制作等程序性事项进行了明确规范。
今年3月,南通中院又制定出台《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实施意见》,调整了部分简易案件管辖审级,将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第一审案件下沉至开发区法院审理;进一步拓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等几类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经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明确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对驳回起诉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上诉案件参照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保障机制落实 实现简案快审
徒法不足以自行。南通法院依托集中管辖制度及队伍优势,不断创新工作举措与工作方法,保障简易程序规则得到落实。一是推行“门诊式”开庭和集中宣判。对类型化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充分发挥简易程序优势,提高审判效率;二是简化庭审,一次开庭、当庭宣判。打破传统庭审程序结构,固定无争议事实后即提出争议焦点,由当事人直接进行举证并发表意见,通常经过1至2轮的交锋即可终止辩论。推行一次开庭,当庭厘清争议焦点,当庭宣布裁判结果;三是简化文书,提炼要素、简洁明了。对裁判文书进行全面“瘦身”,重点写明案件的核心事实和裁判理由,重在告知当事人裁判结果。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篇幅不超过2页。
在两级法院的不懈努力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效果显著。据统计,全市法院近五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各类案件1200余件,平均审理天数31天,最快开庭时间10分钟,较以往适用普通程序的平均审理天数缩短一半以上。南通中院曾一天开庭审案14件,且均当庭宣判。上述实质性推进简易程序的相关做法受到最高院的肯定和推广。·冯禹源·
创新推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打造“温暖名片”
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已逾三十年,公民“不敢告”“不愿告”现象已大为改观,但“不会告”的问题仍然突出。民与官相比,诉讼能力相差悬殊,往往无法形成有效的诉辩对抗。有的原告因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举证、质证,围绕焦点准确陈述意见,导致案件关键事实常常被淹没在不着边际的故事叙述中;有的原告反复诉讼,绕了一大圈弯路后,仍未触及根源问题;有的原告看不懂、不理解判决,选择信访、申诉等,案结事不了。究其原因,缺乏专业的法律引导是主要因素。
2018年2月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在全国率先将行政诉讼原告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费用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大幅度扩大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由政府为行政相对人出钱跟政府打官司”,以此来实质提高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能力。据统计,三年半以来,全市共达成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近770件。有法律援助的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高出全市行政诉讼整体胜诉率3个百分点,受援人对援助律师的满意度达到98%以上。
架起沟通桥梁, 打破法律知识屏障。在陆某诉某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某政府下属企业与某绿化公司签订合同,将绿化工程项目交由该公司施工。其后,原告承包地上的部分树木遭到损毁。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杨维驹律师为陆某提供了法律援助。庭前,杨律师积极为原告调查取证,到有关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并询问有关证人,搜集佐证材料。庭审中,援助律师紧扣焦点,逻辑缜密、据理力争。该案最终判决确认系某政府移除陆某的树木,并确认该行为违法,责令依法作出行政赔偿。陆某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法院积极帮助我申请法律援助,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援助律师说,“对老百姓来讲,只知道没有受到公平的待遇,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懂法律的知识,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律师能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帮助法官快速准确理解原告的诉求,提高庭审的效率,尽快解决争议问题。”
千里送“服务”,畅通依法维权路径。在尚某某诉某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中,尚某被人盗用身份信息,毫不知情被登记“结婚”。考虑到尚某身处外地且怀有身孕,又是疫情特殊时期,为使尚某免受奔波之苦,法官立即为尚某申请法律援助。王菁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尚某线上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基本事实,补充提交材料、参与法院调查,推动案件进展。公开庭审前,王律师腿部意外受伤骨折,仍然坚持出庭。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尚某被冒名登记的婚姻登记无效,并责令民政局删除登记信息。尚某费尽周折终于领到结婚证后,第一时间向法院和法律援助报喜,并发来一封画满爱心的感谢信,令人喜悦又感动。
探寻纠纷根源,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张某因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等问题产生行政争议。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兵律师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陈律师耐心帮助张某理清法律关系,探寻争议化解途径。庭审中,陈兵律师发挥专业特长,引导张某聚焦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庭审后,在陈兵律师的疏导下,张某对自己以往不断信访的行为有了正确认识,对解决纠纷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在社保、信访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张某获得了工伤救助金,历时近三年的争议得到圆满解决,张某也自愿撤回了上诉。张某特地写来感谢信,感慨“陈兵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耐心细致、深入浅出讲解法律问题,使我明白光靠一股气是不行的。”“法治进步就在身边,我赶上了好时代。”字里行间满载着张某对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民心工程的赞誉之情,传递了他在诉讼中切身体验到的满满的司法获得感。
法律援助让原告对行政诉讼司法公正的期盼更加“触手可及”。张某等人仅是制度众多获益者的几个缩影。援助律师在原告、行政机关、法官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打通了原告与法官之间的法律知识屏障, 弥合了原告与行政机关的交流鸿沟,增设了一条原告对行政判决的理解通道。
南通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突破“从无到有”,不断追求“从有到优”,相关实践得到江苏高院、江苏省司法厅的认可。自2021年起,江苏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扩大法律援助试点地区。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逐渐成为推动行政纠纷实质化解、促进依法行政的“助力器”,并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虽然这条发展和完善之路可能会很漫长,但我们看到了,也期待着,公平正义的阳光正在透过法律援助这扇明亮的窗户,照亮越来越多行政诉讼原告的生活。
审判与调研相辅相成是持续发展的“传家宝”
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是新时代法院工作的职责使命。南通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规则引领和保障作用,以系列审判、调研活动为着力点,切实转变司法理念,调整司法方式,从重视一元的定纷止争向注重多元的规则引领、权利保护、利益衡平转变,发挥行政审判在推动提升南通法治核心竞争力中的职能作用。近年来,南通法院形成了一批说理透彻、有示范引领价值、社会认同度高的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通过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行政审判进党校、高校”“南通行政审判微信公众号”等途径,生动指引行政执法,凝聚法治共识,形成了一大批丰硕的调研成果,不断扩大南通行政审判影响力。
塑造精品案例,彰显个案正义
南通法院用每一个高质量的裁判捍卫公正、引领价值,由点及面,系统梳理、归纳提炼裁判规则,指引执法实践,平衡各方利益,助推法治进步。紧扣执法热点、难点、新类型问题,打造了一批具有规则引领效果的精品案件,相关典型案例先后入选最高法院公报、全国法院2020年度十大案件、全国法院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耕地保护十大案例以及江苏法院公报案例等。如“陆某诉某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确立了诉权不得滥用的规则,为规制恶意诉讼、滥诉提供了行为准则;“黄标车案”准确厘定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环境公益的统一,并被《法治天下》栏目拍摄录制;“在建违法建筑拆除案”明确了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筑,经过责成程序即可实现快速拆除,为解决相关执法难题提供了指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案”有效维护了新生儿的姓名权,指引相关部门修改规范性文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健机构多年的棘手问题。
创新普法路径,传唱法治强音
南通法院树立“打开门”审判的司法理念,以进一步传递行政审判“好声音”“正能量”为目标,不断创新行政审判宣传、普法新模式,有力推动南通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新格局的建立。
南通法院紧紧抓住依法行政中的关键少数,持续开展“千名领导干部观百庭”活动,组织各级干部数千人次旁听观摩,达到了庭审一次引领一片的良好效果。每年向社会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同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提交行政执法涉诉情况专项报告,扩大辐射效应。改进司法建议的内容和形式,及时对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研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提升针对性与实效性。积极借助新闻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百名法官讲百课”、新闻发布会、网络庭审直播等形式,以案说法,宣传行政法治精神,凝聚依法行政共识。“南通行政审判”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开办以来,坚持发布典型案例、调研成果、经验做法,并先后推出“战疫微时评”“十年禁渔微时评”“《裁判是怎样写成的》读后感”等系列专栏,引领示范效果凸显,受到行政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
融合推进调研,赋能审判质效
南通法院坚持“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定位,将调研作为行政审判的基础性、核心性工作,常抓不懈。一体化融合推进综合文稿、重点课题、学术研讨、案例研究、司法建议、司法经验总结等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实效导向,发挥调研工作在提升审判质效、服务人民群众、助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职能作用。2017年以来,南通行政审判法官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中国法律评论》《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等刊物上发表了40余篇应用法学论文和典型案例研究,20余篇调研文章在各级法院组织的学术研讨活动中获奖,多篇裁判文书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这些成果素材来源于办案一线,又反过来指导审判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点不仅回应了审判实践的需求,而且对于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说,审判与调研相辅相成是南通行政审判得以持续发展的“传家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