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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路面没挪电线杆,行人碰撞后死亡——镇政府被判担责
2021-09-18 10:17: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上拓宽路面后没挪电线杆,导致行人碰撞后死亡,镇政府和通信公司被死者家属告到法院索赔。如东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7年,某镇政府与建设工程公司签署农村公路施工项目施工合同,决定对一处水泥路面进行加宽处理,工程完毕后即交付使用。但是,原本在道路边缘的一根电线杆经过路面拓宽后,与路边产生一定距离,因此埋下了隐患。

2019年3月的一天,康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路段时,为避让同向行驶车辆,不慎撞到竖立在水泥路边的电线杆上,康某受伤并被送医治疗,后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康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合格,系与硬物碰撞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康某家属认为,在地形地貌发生改变后,某镇政府和电线杆所属通信公司并未进行相应处理,导致凸出来的电线杆成为障碍物,酿成悲剧,故将镇政府和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事故现场图、公安机关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足以确信康某系与事故路段的路西侧电线杆发生碰撞后受伤,后因伤死亡。从事发道路环境看,康某与电线杆发生碰撞,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损害的主要责任;镇政府对事发路段具有管护责任,案涉电线杆伫立的位置一定程度上妨碍车辆通行,对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案涉道路属于公共设施,管护单位应尽较高谨慎注意义务,加之死者康某家庭情况,在赔偿上可适当体现人文关怀,法院酌情判定由镇政府承担原告损失的30%赔偿责任。

关于通信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其对电线杆有所有权,但事发路段施工过程中,未收到电线杆迁移申请,无证据证明其对本次碰撞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不承担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道路经拓宽后,原电线杆没有及时迁移,形成交通障碍,客观上妨碍了车辆通行。镇政府作为事发路段管理者,在负责道路拓宽时,应先知先觉、加强管理,在道路投入使用后制作警示标志予以提醒过往行人,并及时有效通知通信部门予以迁移,其不作为的行为与案涉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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