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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执结一起涉藏企业申请执行案,3000余万元债权本息全讨回
2021-09-17 09:57: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月的西藏,格桑花开得正好。记者15日从市中院了解到,通过近半年不懈努力,该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由省院指定的涉藏企业执行案件。拿到案款,远在西藏的申请执行人心情如同格桑花一样明媚。

  对西藏某公司与陆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陆某向西藏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共计3000余万元。陆某不服,提起上诉,最高院于2020年6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陆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藏某公司遂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江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高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某住所地及其名下财产均在南通市境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依法处置涉案财产,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遂指定该案由南通中院执行。 

  今年3月,市中院受理此案,由执行局副局长张志刚承办、法官助理赵永刚协助办理。执行人员高度重视,对生效文书认真研究,从中寻找线索。执行局查明,被执行人陆某系江苏某织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目前在新三板系统挂牌。陆某作为自然人根据其自己的财产申报,仅有公司的股权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则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将其持有的资产变现用以偿还债务。但让执行人员感到棘手的是,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并非上市公司股权,仅在新三板系统,处置起来就会受到很多限制。目前,整个南通地区还没有新三板股权处置的案例,放眼全国也为数不多。 

  如何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成功变现,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核心问题,执行人员召集双方多次谈话。因申请人身在西藏,如果要到现场谈话,来回耗时耗力,为此,执行局组织双方采用支云系统进行网络谈话,通过执行公开系统将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公司股权这一特定财产,其流通性受到一定限制,一般变现路径很难行得通。经谈判协商,陆某提出自己寻找买家,通过转让一部分股权,将财产变现用以偿还债务。这一方案也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经过几个月的“寻找”,陆某找到了“买家”,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新买家,这一做法不仅没有走到需要法院对资产强制执行变现的境地,也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陆某将出售股权所得收益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余万元成功执行到位,西藏某公司的债权本息得到全部偿还。 

  “共饮一江水,苏藏一家亲。茉莉花之乡与格桑花之乡,虽然远隔千山万水,但‘苏藏一家亲’的深厚情谊、司法为民的初心与使命,把两地紧紧连在一起。”市中院执行局局长杜开林说,南通法院执行条线在全力配合长三角区域执行工作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同时,也将积极促进与其他地区的合作,全方位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续写执行一盘棋思想,共同推动执行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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