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8日,朱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马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朱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朱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马某将朱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但认为马某超过退休年龄,不应承担误工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马某虽然已超出退休年龄,但他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故支持马某提出的误工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误工费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都有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但均未明确误工费计算需以退休年龄为界。
同时,虽然国家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但退休不能作为衡量有无劳动能力的标准。当今社会,存在很多老年人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从事有偿性劳动的情况,片面地以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来计算误工费不符合我国的用工状况。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并获得了实际收入,有证据证明其因遭受人身损害无法从事原有劳动导致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则在误工期间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填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差误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