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储某承建蚕室,施工过程中,包工头刘某爬上屋架钉椽子,椽子折断后包工头坠地受伤,包工头能否要求储某赔偿其全部损失?日前,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储某家蚕室年久失修,遂找到同村的刘某为其修建蚕室,刘某带领相关人员到储某家中承建蚕室。在爬上屋架钉椽子时,椽子断裂,刘某坠地受伤。为此,刘某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
刘某与储某并没有就蚕室修建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为建房报酬进行专门协商,按刘某在当地承建简易房屋的交易习惯,按点工计价,每个点工(不区分大、小工)的单价随行就市,一般为140元-150元。至于刘某分别支付给大工或小工的工钱,则由刘某自行确定。
刘某伤愈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储某赔偿其全部损失共计13万余元。其称断裂的椽子系储某购买,且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储某应该对其受伤负责。
储某则辩称,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从人员组织、工具及脚手架的提供到现场组织施工、工人工资的发放,均由刘某组织实施。刘某受伤是其自身施工不当,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储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因为是由刘某组织人员、提供工具为储某家中建设副业用房,现场施工由刘某安排、指挥,工人工资亦由刘某确定并发放。一般而言,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房过程中需要在高处作业,刘某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储某仍邀约刘某为其建房,故储某有选任过错。刘某在施工过程中不当施工、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木椽子并非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承重设施,不能满足支撑人体重量的要求,故木椽子断裂系刘某施工不当所致,与储某所提材料的质量无关。遂判决储某赔偿刘某损失的25%。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定作人的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刘某作为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作为定作人的储某本可不必承担责任,但是储某明知刘某无相应高处作业资质,仍邀请其修建自家蚕室,存在选任过失。因此,法院判决储某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