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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外被救助人领到 54870.5元司法救助款,南通中院倾力相助
2021-09-06 10:44:00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3日,一封特殊的信函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飞往相隔1690公里的四川省南部县长坪镇天桥村的黎某清家,这是一张领取国家司法救助款54870.5元的签字确认函。至此,历时近3年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黎夫妇、晶晶(化名)与被执行人张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尘埃落定。 

  本案中,张某与被害人黎婷(化名)原系男女朋友。二人分手后,黎婷租住在启东市王鲍镇某村。2018年11月15日20时许,张某来到黎婷的暂住地,要求与黎婷复合。黎婷拒绝后,二人发生口角。张某用双手掐住黎婷的颈部,并顺势将黎婷按倒在床上,直至死亡。 

  黎婷的父母老黎夫妇均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因女儿被害,夫妇俩精神备受打击。黎婷的女儿晶晶尚未成年,因其年幼丧母,生父与黎婷离婚后常年外出务工,目前晶晶由其他亲属代为抚养。 

  张某成为被执行人后,南通中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其名下无银行账户、车辆、网络支付平台、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向南通、启东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查询张某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其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穷尽一切手段都未能解决3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丧女或丧母造成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南通中院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并报南通市委政法委审核审批,及时将司法救助款54870.5元转入申请人的账户中。 

  该案是南通中院开展司法专项救助的一个缩影。由于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在此情况下,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2014年年底,南通市委政法委联合市财政部门和市政法各部门制定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按照市级200万元、县级100万元的标准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同时严格规范救助原则、对象、方式和标准、程序、资金筹集和管理,确保司法救助工作有章可循。 

  今年以来,在南通市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南通中院共发放各类司法救助资金91000余元,有效解决或缓解了被救助人的燃眉之急或暂时困难,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扶贫帮困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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