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海门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某农民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一案,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受援人所在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在受援人面临不利局面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发挥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优势,指派援助律师协助受援人完成复议程序,并与复议机关合力展开调解工作,最大程度上为受援人减少诉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并如期支付相关赔偿,实现了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案情简介】
受援人陆某是江苏省南通市某家纺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5月4日上午8时30分许,陆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侧第3-5肋骨骨折、心包少许积液、左侧胸腔少许积液,经海门区交警大队认定其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单位不认可其属工伤,拒绝赔偿工伤损失,2020年11月2日,陆某向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于2021年1月8日被认定为工伤。陆某据此再次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单位称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于2021年3月4日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人社局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复议机关于2021年3月5日通知陆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通知南通市海门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随后指派给周红梅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申请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查阅发现,南通某家纺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为:1、公司的上班时间为早上7点30分,陆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8点30分,不是上班时间,不能认定发生于上下班途中;2、陆某的左侧第3-5肋骨骨折,不是在事发当天的医院检查报告上显示,而是在2020年5月23日的检查报告上显示的,不能排除从5月4日至5月23日之间发生其他意外造成受伤的可能。
为全面了解案情,承办律师到陆某家中进行详谈,指导陆某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证据。仔细梳理后,承办律师及时书写并提交法律意见书:1、根据陆某提供的微信、电话等证据,可证明事故发生于上班时间;事故地点处于高德地图规划的上班路线上,且其在在发生事故后继续赶往单位工作,十分钟左右感到身体明显不适才去医院检查,故交通事故确发生于上班途中。2、伤情有医疗机构诊断记录,交通事故肇事者也予以签字确认,可以证明伤情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为避免诉累,在征得受援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向复议机关就工伤赔偿数额申请调解,便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后在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多次不见面调解,最终该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通某家纺有限公司与陆某终止劳动关系,赔偿工伤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作为一名工伤农民工,面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处于不利地位。承办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帮助受援人完成法律程序,并与复议机关合力促成调解,有效降低了受援人的维权成本。海门区司法局深入实施“法律援助·拓展工程”,将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拓展至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倡导并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一体化解决”,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有需要的群众。
今年以来,海门区法律援助中心深入贯彻“法援惠民生·拓展工程”,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内涵。积极开展多项试点工作,为各类困难人群提供援助便利,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可及性。截止目前,已受理援助案件逾千件,受援万人比达10.1,多篇案例获省级以上报刊媒体刊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