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某公司一职工郭某某因经济拮据,每月还贷压力大,一时鬼迷心窍将手伸向了公司的仓库。近日,启东法院对郭某某犯盗窃罪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某日,郭某某所在的公司在对仓库进行例行盘点检查时,发现仓库里的紫铜铜板少了许多,通过调取监控得知是公司职工郭某某所为。原来郭某某通过平日的观察,发现公司仓库门并没有上锁,再一看里面一直堆放着一些值钱的铜板,心想每次拿几块公司应该不会发现。于是利用公司仓库下班无人之机,用手推车将铜板搬至车内。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期间,郭某某先后5次盗窃仓库内紫铜、黄铜等金属材料,窃得的铜板共价值人民币41409元,所得的赃款均用于日常开销和还贷款。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向公司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了公司的谅解。
“我现在非常后悔,一时糊涂做了这种事情。”郭某某在庭审中哽咽道,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自责和愧疚。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