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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一原告涉嫌套路贷被裁定驳回
2021-08-31 15:46:00
 

启东的甲某将从银行套取的贷款拿来借给他人牟取高利,此后将借贷人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本息。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甲某涉嫌“套路贷”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

案情简介

201612月,甲某以经营生意为由向银行贷款150万元,后将其中120万元出借给乙某。乙某向甲某出具了12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用乙某名下房产证作为抵押。之后,乙某陆陆续续向甲某还钱。20192月,甲某要求乙某出具一份新的借条,借款金额从120万元调整为110万元,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202月,乙某又向甲某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归还借款110万元,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

20161025日至202084日止,乙某向甲某合计归还158万余元。甲某诉至法院,请求乙某及其妻子归还借款本金106万及利息。此后,甲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乙某及其妻子归还借款65万余元及利息。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向被告乙某出借120万元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且原告自认利息约定为月息3分,原告的出借行为涉嫌高利转贷。其次,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条所涉房产担保的房产证涉嫌虚假制作,该伪造、变造证件的行为涉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此外,原告自认约定月息3分,被告抗辩月息3分加银行贷款利息,该利息均明显超过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可能涉嫌“套路贷”及虚假诉讼或其他犯罪等情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而高利转贷是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即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对于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法院不断强化对借贷事实的实质性审查,款项来源则是必查内容。对于借贷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法院会加大依职权审查力度,通过深入社区或基层组织走访,了解出借人的社会关系及收入来源,调取银行流水等方式,查明资金来源,一旦发现借贷行为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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