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欠的可是工人的工资,三番五次让你还钱却置若罔闻,今天对你处罚,是给你一个教训,也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官,我知道错了,如果再遇到案件,我肯定及时履行!”24日,崇川法院对有能力履行却长期拖延履行的被执行人胡某处以1万元罚款。
2008年,胡某承接了原港闸区秦灶街道某道路工程,并聘请张某施工。工程完工交付后,胡某结欠张某工资7万元,答应分三期给付,剩余1.1万元一直拖着不付。无奈之下,张某到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胡某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承诺今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时间到了,见胡某还是没给钱,张某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法院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胡某有工作单位,每月工资9000余元。但当承办法官电话联系胡某时,胡某又玩起了“拖延战术”,承诺7月底之前还清,结果到期后还是没有给付。8月24日,胡某被传唤至法院,这次面对他的却是一张万元“罚单”。法院认为,胡某月工资收入9000余元,却一直拖欠申请人张某的劳务费,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报财产,遂作出上述决定。
看着眼前的罚款决定书,胡某后悔不迭,立刻缴清了执行款和罚款,并写了书面检查。
法官提醒:裁判文书非儿戏,强制执行零侥幸。面对法院强制执行,确有履行能力,却拖延执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