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变化,离婚率也在不断上升。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农村女性在离婚后更容易受到住房问题的困扰。因此,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也是法院家事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农村妇女离婚后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农村房屋享有居住权吗?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陈女士和李先生原是一对夫妻,陈女士是贵州人,李先生是启东本地人,两个人在外出打工的时候认识。后陈女士从贵州远嫁至启东,婚后共同居住在惠萍镇某村的自建房中,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小李。然近年来,李先生在和朋友交往中染上赌博恶习,将家中原有的积蓄尽数输光。2018年起,李先生为了躲避债务至今没有回过家,也未与家人联系。陈女士曾于2019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因李先生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陈女士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同时以抚育、陪伴孩子上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她和儿子对李先生的婚前房屋享有居住权。
本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陈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陈女士抚养,被告李先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三、原告陈女士与婚生子对被告李先生位于启东市惠萍镇某村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具体房间),居住期限(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离婚案件中农村妇女的居住权的权益保障问题。
居住权也是《民法典》增设了一个新的权利,居住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离婚后取得居住权的依据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基于对离婚案件中弱势群体一方居住权利的保障,法院可判决生活困难的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取得居住权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是该农村妇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生活水平,导致生活困难且没有房屋居住;二是原配偶一方有能力提供房屋为其设立居住权。
离婚后居住权的范围和期限:
居住权的房屋范围: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可能涉及到与其他居住权人共同居住的问题,在这里需写明居住的房屋范围,比如是哪间卧室享有居住权以及厨房、卫生间、客厅等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也应写明。
居住权的期限:实践中的居住期限根据个案也有所区别,法院通过裁判方式设立的居住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直至女方再婚时为止)。上述陈女士的案件中,她以抚育子女上学为由申请居住权,结合案情,本院将居住权期限酌定为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为止。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设了一章用以规定居住权。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可以分为三种:①合同方式。②遗嘱方式。③以裁判方式(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典型意义:
《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解决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如何在离婚案件中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一直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关注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目前已经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公积金、限价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居住权的增设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