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奚某向沈某转账50万元,半年后奚某突发脑梗住院,精神出现异常,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索要50万元,奚某的家人以奚某名义将沈某告上法庭,但沈某坚称该款项系奚某交付的“货款”,而此时,丧失行为能力的奚某已无法说清款项用途。
双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历经三次庭审审理,启东法院法官剥丝抽茧查清真相,使得案件拨云见雾。
基本案情
转账50万元后突发脑梗
2019年3月,奚某曾向沈某转账50万元。同年10月,奚某因患陈旧性脑梗、脑萎缩住院。出院后,奚某不能认识自己的亲属,思维紊乱,丧失了正常人的自理和生活能力。2020年3月,奚某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奚某进行精神疾病及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后,依法宣告奚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后,奚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奚某的名义起诉沈某,要求其归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借款”还是“货款”
法庭上,奚某的法定代理人提供了一张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但上面的款项备注字迹不清,看起来像“贷款”也像“货款”。
奚某的法定代理人主张,该转账凭证备注的是“贷款”,该50万元系借款。
沈某辩称,其根本没有向原告借款,50万元转款系奚某支付先前拖欠的“货款”。据沈某陈述,其家里经营超市,该50万元款项是其自2018年12月开始向奚某提供用车服务及烟酒、饮料等生活用品产生的费用,同时,沈某向法庭提交了营业执照、录音资料等证据。
该案历经两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对该款项是“货款”还是“贷款”仍然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被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反驳,举证责任随之转移至原告,但因原告本人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具体细节进行客观陈述,待证事实进入了真伪不明的状态。
一张欠条成为突破口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进一步了解具体细节,并要求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补强。
通过多次阅卷和询问,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一个细节引起法官注意:在本案汇款的同时,奚某曾向案外人也转账50万元,但该案外人向奚某出具了借条。鉴于此,法官对沈某的抗辩产生了合理怀疑。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过翻箱倒柜,终于寻找到了沈某出具的50万元欠条。
面对新证据,沈某仍坚称50万元是原告向其支付的货款及用车“服务费”,并向法庭提交书面证人证言。
“借款”“货款”合理抵扣
为及时定纷止争,法官安排了第三次庭审。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法官认真核对各相关凭证,确保发生事项无遗漏。但有的用车服务及一些款项用途仅有被告一人记在本子上的记录,原告并不认可。
面对各执己见的当事人,法官始终没有放弃调解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的沟通和调查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借款”与“货款”及服务费一并处理,合理抵扣,被告在两周内一次性还款36万元。
在调解方案上签字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激动地说,“谢谢你们,这样尽心尽力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
法官说法
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是双方有无借贷合意达成和款项有无实际交付。
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的特殊在于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客观陈述借贷事实,更无法与被告进行当庭对质,法官无法通过调查取证及驾驭庭审等方式达到实质化查明借贷事实。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手机支付方式的便捷,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法官提醒,在出借款项时除了保留相关转账凭证外,要注意保存借条、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达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