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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农村私宅十年后反悔,卖家打官司要房子被驳回
2021-08-24 14:36: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江苏南通如东某村村民李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十年后反悔,并以买受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想要回房子,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案情回放:2008年,家住岔河古坝村的李某为资金周转将其自建的农村住宅出售给王某,王某在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后于2008年4月搬入房屋居住生活。令王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入住十年后被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认为,王某不是案涉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王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拥有宅基地,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李某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并要求王某立即返还房屋及附属用房等。 

  对李某的说法,王某并不认同,他抗辩称,自己已与李某是同村村民。 

  如东法院:房屋买卖合同有  驳回李某全部诉求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被告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合同已成立。虽然被告签订合同时与原告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案件开庭前,被告户籍已迁入古坝村,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居住十多年,现原、被告均是古坝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合同履行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构成影响。据此,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较为适宜。 

  法院认为,李某在缺少资金时卖出房屋并实际履行后,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其又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行为亦与民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一般分为三种:第一种情形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行为的效力问题,由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可能造成农民失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行为人违法社会公共利益来认定此种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种情形是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此种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影响,一般也认定无效。第三种情形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此种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本案中,虽然房屋出售时双方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但被告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十余年之久,该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流转未持异议,现原、被告双方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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