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的处理,从对驾驶人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层面。目前,醉驾入刑已有十年。今天下午,启东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上半年启东法院审理醉驾型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启东法院刑庭副庭长王麒锟通报了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并简要介绍下一步工作开展方向。最后,王麒锟提醒广大市民要认真了解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营造文明、有序的良好交通氛围。
启东法院醉驾型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2021年上半年)
案例1:因醉驾险些自己丧命2019年1月28日晚,被告人余某与他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独自从启东市惠萍镇胜狮集团生活区出发,行驶至启东市惠萍镇兴乐东路大兴镇菜场东南桥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自己受重伤昏迷,被路人发现后送启东市人民医院急救并抽取血样。经鉴定,在余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7mg /100ml。2021年3月31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余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2:醉驾后抗拒检查又犯它罪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与王某在本市天汾镇五金城饮酒,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该五金城出发,沿吕四港镇环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洋桥时,遇执勤民警设卡检查,执勤民警先后向刘某发出停车受检指令,但刘某拒不服从,欲强行驾车逃离。在此过程中,刘某将等候检查的沈某驾驶的轿车、汤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撞坏,又将执勤民警沈某撞倒在地,致其本人及沈某受伤。后民警将刘某抓获,并带至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mg/100ml。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轿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782元,雅迪牌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99元。2021年6月22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案例3:醉驾肇事逃逸判实刑被告人代某于2020年11月21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路夜排档出发,经牡丹江路、林洋路后进行南苑西路。当晚20时30分许,代某行驶至南苑西路与华石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在该路口停车等候绿灯放行的由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代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南苑西路、林洋路、银河路、港西路、南苑中路后进入江海路向南行驶。代某行驶至启东市第一中学东侧路段,将车停于机动车道内,后躺在车内睡觉。当晚23时55分许,群众报警,交警至现场后对代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并带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代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4mg/100ml。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小型普通客车车损价值为人民币3300元。代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3月31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代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4:醉驾肇事致人重伤巨额赔偿又获刑2018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与他人在启东市汇龙镇河南路“东北烧烤”店喝酒,次日凌晨2时15分许,朱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江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紫薇二村西门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驾车逃离现场,并电话联系其妻子到事故现场假冒肇事者。经民警在电话中对朱某教育后,朱某回到事故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启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朱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7800元。2021年5月10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