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里,92岁老妪为领取遗属补助与人社局对簿公堂,经法院释明1953年的相关规定后,人社局当场为老人办好遗属补助各项申领手续,老人撤回起诉,满意而归……这是2019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现场,行政机关在认识到其行为与法不符后,自行予以纠正,当场化干戈为玉帛。而这也只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一个典型缩影。2019年以来,因行政机关自行纠正不当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占比约达结案总数的22%,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成效明显。
然而,现实并非总能如人所愿。2020年,该院办理的一起“未婚姑娘五次被结婚案”中,法院也曾要求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缺乏明确的纠错依据。
“明明那个领结婚证的人就不是我,为何民政局不能直接撤销?”这是来自未婚女孩的不解和困惑,这样的质疑也引起了法官对现实问题的深层次反思:对于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否以及如何进行自我纠正?
“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无论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指出,“在推进法治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之下,有必要将自我纠正作为一项重要的救济方式进行制度化的设计,并使之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从而建立起行政争议救济的完整制度体系。”为此,高鸿专委亲自撰写《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制度构建》一文并在《中国法律评论》发表,文章系统论证了构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具体的程序设计提出详细构想,为推动该项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021年初始,南通中院联合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司法局等部门开展多次研讨,积极探索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规则,助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在南通落地运行。7月6日,中共南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酝酿达半年之久的制度愿景终于蜕变为实践蓝本。
作为一项全国首创的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方案,《实施意见》的出台为推进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南通地区在推进法治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铺开了一幅崭新的画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对此评价称:“这是推进地方法治的大胆创新,也是完善国家法律的有益探索。”
《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提出应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行政执法办案理念,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
《实施意见》确立了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指出自我纠错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各级政府及下属职能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均负有纠正的法定义务。对于符合纠正情形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主动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必要时应当对当事人的受损权益进行补偿或赔偿。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自我纠正的适用范围、动议来源、审查方式、后续赔偿及救济程序等,并规定了各地区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指导职能,以确保新制度尽快生根结果。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如何让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常态化,是我们今后需要进一步探索的内容。”据南通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张志新介绍,“下一步,南通法院将坚持标本兼治,既采取多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案件,又积极指导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创新实践,从源头上防范诉讼产生,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南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