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中院审执密切配合,用时30天高效执结全市首例被告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经查,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在江苏省启东市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752.6克,其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直接获得共计43536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时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共计195980.22元,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28日以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因自身疾病恶化死亡,市中院遂裁定终止审理。
2020年3月18日,南通市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第298条、299条的规定向市中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对本案中已予扣押、冻结的其贩卖毒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朱某的财产控制措施临期,刑事审判部门裁定保全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财产,为提升保全及以后执行效率,执行局协助刑一庭对侦查机关在线查封、冻结的信息进行梳理,依照刑事审判部门的裁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2021年3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已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朱某所有的现金及相关人员名下银行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95980.22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检察院未提出上诉、抗诉。裁定生效后,市中院刑一庭于2021年3月29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局遂指派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对照在审理期间协助审判部门冻结的财产进行仔细梳理,对各个银行账户冻结的欠款逐个进行了扣划,将刑事裁定书中载明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孳息全额执行到位,上缴国库。
刑事裁判具有严肃性,生效的刑事裁判确定的财产履行义务应予执行,被告人朱某虽因病去世而免于刑事审判、处罚,但其生前贩毒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毒品犯罪,应予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本案系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南通地区裁判的首例刑事罚没案件,在刑事裁定书中,刑事审判部门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写明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并附相关财产清单。执行中,执行部门按照具体金额、所附清单精准实施执行措施,实现了对此类案件的快执快结,保证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快速有效执行,维护了刑事裁判的权威。
毒品类犯罪让人深恶痛绝,生命的骇然逝去又难免让人感到惋惜。本案中,审判让犯罪行为有所定论,让死者的“身后事”有所了结;执行,让违法所得用于正途。法律更是让所有人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违法犯罪注定是一场空,付出的不止是金钱,更可能是自由,甚至是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