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胡言乱语,毫无逻辑关系的判决,根本的原因何在?……这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南通中院如此胆大妄为,台上说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台下却干着枉法裁判的勾当,完完全全的两面人嘴脸。”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当事人刘某竟在网络平台上公然用上述的语句大肆诽谤、诋毁法官。4月29日上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南通中院向刘某送达处罚决定书
此前,南通中院于2021年3月24日就上诉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某(系刘某的女儿)、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21)苏06民终342号民事判决,判令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交建公司股权转让款1672万元及利息;驳回交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案判决作出前,本案被上诉人刘某为一己私利,通过拼凑信息、恶意揣测的方式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言论,无端指责、诽谤、诋毁法官,故意诱导舆论,干预案件的正常审理。
在本案判决作出后,刘某再次通过某网络平台APP发贴,称法官“处心积虑”“胡言乱语”“罔顾公正”“毫无公允”“枉法裁判”等,公然诽谤、诋毁法官,侮辱法官人格,侵害法官名誉。
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依法应予惩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恣意妄为。使用污言秽语肆意诽谤、诋毁法官,侵害的不仅是法官的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115条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事实上,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平台发布,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高鸿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的行为言论也要遵守法律法规。”高鸿提醒,诉讼参与人和其他案外人,切莫逞一时的口舌之快或者为一己私利,去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否则将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