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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店前是我家?
2021-03-22 09:26:00  来源:如皋市委政法委

   案情简介

  20211月,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蔡某在本市某市场有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的行为。如皋市综合执法局依据非接触性执法程序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查处。 

  管理提示 

  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人员分路段对沿街店铺实行一户一档服务与管理,上述路段责任人员于202112日向当事人蔡某发放了《城市市容管理提示函》,提示其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对当事人进行过行政指导。 

  【调查与处理】 

  202116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蔡某在本市某市场将各种货物摆放于店外进行售卖,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全程录像并拍摄照片,向当事人蔡某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021112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当事人仍有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的行为,对现场再次全程录像、拍摄照片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蔡某一日内到办案中队接受调查处理,配合调查询问,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处理。 

  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调查情况,于2021114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20211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于2021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当事人蔡某于202129日自觉履行了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清理了占道经营的物品。 

  【法律分析】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本案中当事人蔡某在本市某市场将物品摆放于店外进行售卖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案例点评】 

  店外占道经营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屡禁不止。商家往往因商铺面积小、招揽生意、别人摆我也摆、法律意识淡薄等理由将商品摆放店外经营或店外占道作业。该行为不仅对过往行人行走造成不便,更影响市容市貌。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打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如皋城管采取管理和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在日常管理中采取微信推送、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商家宣传相关法律知识,阐述店外占道经营的危害性,耐心劝导商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有物业管理的商铺要实施督促制,督促物业履职尽职;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常态化开展市容整治,对“屡教不改”的商家和不作为的物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法律拓展】 

  当事人除店外占道经营行为以外,还会同时存在乱张贴、乱晾晒、乱堆放、乱排水等违法行为。多种违法行为并存时,可按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制进行查处。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商店经营者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第4.1.1 条规定:“公共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晾晒。”第4.1.3条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不得向街道、广场排放油烟;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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