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伤赔偿款不付,被法院执行后,绞尽脑汁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2月23日下午,启东法院审结南通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罚金五千元。
案情
2017年,张某某在龚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做木工时不慎受伤,经协商,由龚某某负责此次工伤事故,赔偿张某某4.5万元。后龚某某拖欠4.3万元一直未付,张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2020年8月25日,启东法院依法判决龚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4.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判决生效后,龚某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启东法院查封了龚某某名下的汽车并要求其将该车交付法院拍卖,但龚某某将该车借给他人使用,未能交付给法院处置。启东法院依法执行到龚某某部分钱款后,其尚有36514元的给付义务未能履行。法院查实,龚某某另有较大数额钱款用于经营、消费等各项支出。其上述行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张某某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
龚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阶段,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自诉人张某某的谅解。启东法院认为,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自诉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执犯罪案件满足一定情形的,也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本案中,龚某某对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要求其交付车辆进行拍卖,其通过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的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通过自诉方式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南通市首例拒执自诉案件,对该市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气焰,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也将激励更多的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强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该案作为南通首例“拒执罪”自诉案,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气焰,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下阶段,启东法院将在打击拒执犯罪上下更大功夫,积极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诉方式拓宽打击拒执犯罪渠道,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强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